近日,我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李某某、卢某某盗窃一案,被告人李某某、卢某某犯盗窃罪,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李某某、卢某某商量到山区盗窃他人栽种的映山红获利,两人白天开车寻找可以盗窃的映山红,用手机定位保存地址,夜间根据定位盗取映山红运走,然后藏匿或卖出获利。2021年1月至3月,两被告人采取此方式,由卢某某驾驶汽车,先后在岳西县、舒城县、霍山县,盗取映山红9次,共计100余棵。所盗映山红部分藏匿在霍山县一服装厂内,部分销赃至六安市独山、苏埠等地,共获利1万余元,被两人平分。
案发后,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映山红138棵,其中部分盆栽已返还被害人,其余的移交霍山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。经鉴定,追回的映山红价值人民币23470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李某某、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。两被告人多次盗窃、流窜作案,予以从重处罚。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;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;被盗映山红已被公安机关追回138棵;退出违法所得,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,予以采纳。结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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